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及手续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同意立项开发建设并且通过市场对外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以原价转让,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综合地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如下:
(1)作为开发项目的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后方可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如果五年后上市出售的价格低于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的购房人也要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通过审批后才能购买。如果五年后再次上市出售成交价格高于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则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对买房人的资格没没有限制。不足五年上市出售的按照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买卖;
(2)先缴纳完毕契税后办理其它手续,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3)未满五年上市的,购房人须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批单。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手续如下: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应提交如下证件:
(1) 卖双方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本市市民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台湾同胞提交台胞证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监护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 不足五年上市交易的提供购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
(3) 如果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超标,则提供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4) 卖房人提供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收据;
(5) 房屋所有权证;
(6)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7)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8)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