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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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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能否追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6 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知道后能否要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如果不能追回房屋的话,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夫或妻任一方无权擅自出售房屋。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其一、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价价格恶意购买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该房屋,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项,并可以要求售房款少分、部分售房款给擅自出售房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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