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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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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blaw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沪建房管〔2017375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其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二、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应当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

  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自购商品住房的,一律按规定通过摇号等公开途径购房,并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予以申报说明,同时将购房名单报备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员工,不得购买所代理项目的商品住房。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购房,应按规定通过摇号排序等公开途径购房。

    六、各区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维护好销售现场秩序,避免出现聚集排队购房情形,不得人为制造销售紧张气氛。加大对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涉嫌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上海房产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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